電力為我國能源供應之重要環節,於現行電業法管制下,再生能源因無法自由買賣提供給有需求的用戶,及其輸配電線路取得的困難;價格管制下電業無法合理反映成本,導致節能工作推動困難,用戶亦無參與節電之貢獻;同時用戶亦無購電選擇之權利,無法依其需要選購供電來源與種類(如綠電)。在既有電力市場因本法之規定、綜合電業的獨占,導致無法有自由競爭市場環境,投資者亦無法自由進入市場參與電力建設,綠能產業無自由、自主發展環境,這是目前電業法架構的嚴重問題。


依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及在一百零四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會議後,各國亦都同意竭力抑制溫室氣體排放應 為全球共同努力之方向。在此國內外情勢發展下,以全力發展綠能,啟動國家能源轉型、節能減碳、及空氣品質改善工作,勢需重加調整電業法之架構。

為解決上述問題,宜在穩定電力供應前提下,重新架構我國電力市場運作方式,建立一個具多元供給、公平使用及自由競爭、有利綠能產業發展的環境。透過本法此次修正,建立市場運作之法律框架,促進再生能源之發展,達成國家能源之轉型。

1. 環盟環保團體共識版

參與環團包括台灣環盟、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看守台灣協會、關心的立委。

2. 環盟學術委員建議草案 (王塗發老師版本)

3.環團電業架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