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縣長,請妳還台東一個美麗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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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與東海岸阿美族代表向監察院檢舉台東縣政府鄺麗貞縣長、環保局黃明恩局長違反失職、包庇業者美麗灣渡假村破壞東海岸杉原生態環境。

台東縣卑南鄉杉原海水浴場一帶屬阿美族的傳統領域,具有豐富的珊瑚礁生態。台東縣政府於93年底將該區5.9公頃BOT給美麗灣渡假村有限公司50年,未經環評程序,即施工超建,並產生大量廢棄物,棄置於沙灘,污染海洋。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李卓翰副秘書長、台東分會劉炯錫召集人、林淑玲秘書,杉原海灣一帶富山社區發展協會阿美族林金蒂理事長、王秋月刺桐部落、綠黨代表等人,在蠻野心足生態保育協會陳柏舟律師的陪同下,至監察院向馬以工監察委員檢舉台東縣政府鄺麗貞縣長、環保局黃明恩局長等6名官員違反失職。失職內容包括:

  • 一、 配合業者美麗灣渡假村公司興建,竟然無視環評法之規定,環保局違法認定本案無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縣政府准許業者切割地目,建管課並發給低於一公頃之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讓業者未經通過環評審查,即自行全面動工超過一年,面積超過五公頃。
  • 二、 經台東環評委員於96年1月12日開會提醒本案已動工且建築整地已全面進行,要求停工,縣府卻完全不予理會,且任由美麗灣渡假村將廢棄土棄置海岸沙灘,也未依法處理清除,台東縣環保局96年9月11日環四字第0960011211號函甚至主張沙灘雖有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但這些屬有用資源,未發現有廢棄物。此法說明顯有為職守。
  • 三、 台東縣第五屆環評委員於96年12月31日屆滿,業者的答覆無法未具體回應委員的審查意見,台東縣政府新聘第六屆環評委員不符合「台東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第三點規定:「本府環評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應含自然、生活、社會環境領域,並力求各領域委員之人數均衡」,竟違法任用全為「工程」背景之第六屆環評委員,企圖以此影響環評審查結論,環保局並於本案環評第五次審查會議,於會前數日,臨時改期至星期假日(2008年6月15日)召開審查會議,藉以排除特定反對本案之委員及關心之民眾,致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在諸多疑點下通過審查。

杉原海水浴場屬阿美族傳統領域,94年2月5日實施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力。」,第二十一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但美麗灣渡假村於興建前,以及環評前後,均未取得阿美族原住民的同意,都蘭灣一帶阿美族於8月1日至3日舉行聯合活動,宣示還我自然海權,台東縣政府仍無視原住民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