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臺灣環境體檢 (與1999 年體檢相比)

食品安全、廢棄物、空氣污染、CO2

作者:臺灣環境保護聯盟

臺灣環境保護受到許多繆誤言論所阻: 「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無法相容」; 「污染環境是必要之惡」; 「要污染者負擔所有外部成本會阻礙經濟發展」; 「部分的污染會自然消化;即使現在無法解決, 以後的人自然會想辦法處理」; 或「執政者與學者專家會作最明智的選擇,民意不能凌駕專業」。 什麼程度的污染排放規範是 “合理”; 社會該分攤多少污染者產生的外部效果; 我們應否規範可容許排放到環境的污染物總量; 哪些人有對環境政策的發言權,世代間的環境問題要如何看待等。

我們認為二十一世紀環境策略應該至少有下列四項「前提」:
ㄧ、 對於自然可再生的資源,使用時不應破壞其長期再生能力。
二、 對於無法再生且會耗盡的自然資源, 應提高使用效率,並逐步以再生資源取代。
三、 污染物釋入環境,不應超過自然可以化解或吸收的能力;在環境的濃度應該限制在不影響人體健康、生態及可能累積的影響。 對自然沒有能力同化的物質,就不應該容許 釋放到環境中任其累積。
四、 避免無法回逆的發展模式,如黑面琵鷺若絕種,想恢復會十分困難;任何人為活動若會造成不可恢復的環境破壞都應該避免。應依據物種的多寡、 對生存環境的敏感程度等作區分,以保護生態體系的多樣性。

新科技的不斷推陳出新, 但這些新物質、新技術是否對人體健康、生態環境有長期不良影響, 醫學的瞭解往往趕不上新科技應用的迅速擴散。 因此面對新科技, 還需要留意”避險
(precaution)”原則。 在1992 年地球高峰會中就明列環境政策應以避險為原則, 這也是許多國際環境協議討論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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