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經濟部能源局發言考量變動非核家園政策,真是令人震驚!其緣由當以去年1124公投第16案,擁核方贏了,經濟部能源局說甚麼為了「以核養綠」、「反空污」之理由,以此為之,誠難令人心服。所稱「反空污」,宜屬環保署的權責,至於「以核養綠」,更不知這句話之意旨。

   依經濟部(能源局)發言,調整能源政策美其名在規劃中,也就是考慮變動非核家園的年限(由2025年延到2030年?);及考慮把核能納入能源配比(也就是想要核三電廠等延役、核四廠啟用啦!)。我們很納悶於:目前的最終處置核廢料廠址找到、設置好了嗎?台灣的幾個核電廠(操作上、天災發生而致災難)變得更安全了嗎?核能發電變得更便宜了嗎?台灣有甚麼使用核能的條件?若非這些狀況、條件有解決或變好,政府基於甚麼強烈的理由,要延役或啟用核電廠?

   以民意、民主機制運作論之,先說,政黨在選舉中獲勝、而執政,就應就其政策主張落實、堅持執行之。非核的能源政策及發展再生能源政策應是民進黨已定的政策、而為施政主軸及目標,就應穩定的、堅持的前進(也因此政策外商願來台投資離岸風電)。此屆民進黨執政–其主導的非核家園及發展再生能源的政策,帶領台灣朝向永續、進步的方向前進,則應當應堅持落實,而不是隨著媒體、民意調查而變來變去。一次的(第一次施的)公投,並不定謂就是「決定性的民意」;難道立法院、縣市首長的意見,就不是民意嗎?又民意的走向及形成(如英國的脫歐政策),也是一直在演變中;依公投法第30條等,公投的效期只有兩年。若以此次公投第16案通過謂為民意反映,豈能忽略:有401萬名選民是投「不同意」票。

   若考量核四廠啟用、裝填燃料棒,所要面對的後續花費,(即使是僅發一度電)則核電廠的修復、後端的除役及貢寮廠址周遭環境的核輻污染(成為做被核輻污染的地域(如車諾堡、福島案))的代價,豈僅是千億元的花費、及無盡的環境核輻污染代價。當考量核三廠的延役,已運轉四十年的老舊核電廠,所要面對的是更大的核災風險。不要一廂情願的想著「以前沒出事,以後也不會出事」,反而以後的風險更大。記著,2001年3月18日核三廠曾發生(非天災的)全黑事件。

   公投通過後,行政院先説非核家園不變,接著賴清德院長說可以評估核二、核三延役,但否決核四重啓(?);原委會及台電則都說,安全第一,但遵重決策。台電及地方政府旋即表示,台電說核廢料無處去。朱立倫市長、及新當選侯友宜市長、說新北市不接受永久存放核廢料,屏東縣潘孟安縣長也表示不接受核三延役。三座核電廠的運轉,已約四十年了,其已產生了約2萬束已用過高階核廢料,已塞滿核廢料貯池,無處可去、沒辦法處理、解決。連核一、核二的除役計畫,也都不順利。台灣地小人稠,完全沒有使用核能的條件。在未完成高階核廢最終處置場址前,不得、不應考量繼續使用核電廠。

   台灣非核的能源政策、電力供給方面的對策或政策,我們支持全面快速推動能源轉型,包括積極發展再生能源、節電、智慧電網、儲電系統等等。本環盟及眾多環保團體反對任何核電廠延役、重啟的方案規劃。至於退到第二線的燃煤火力電廠,可考慮安排做為備用、備援電力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