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2017年縣市政府環保施政評量摘要

(20180919修正版)

(針對「環保團體二十項共同訴求」之施政評量及觀察報告)

 

主辦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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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評量報告,刊登於天下雜誌2016年9月14號606期P.122

 

  1. 緣起、目的

 

台灣環保聯盟等27個環保團體於2014年11月29日縣、市長等地方層級九合一選舉,共同提出環境永續方面的二十項「共同訴求」(見後附),經多數縣、市長候選人同意納入其競選政見(的一部分),爰進行追蹤、檢視各縣市之表現,我們的環境是否更為永續?本評量自2015年以來已連續進行了第三年,並發表評比結果。

 

本評量計畫進行過程,請各縣市政府提供2017年度施政資料,謹表感謝,但也藉此機會,提醒各縣市政府的首長、主事官員,何謂「永續」?如何促進「永續」,這是我們大家都須一齊面對、省思的課題。爰所提二十項「共同訴求」,較之環保、公害防制、環境清掃更為廣泛,期以提高「永續性」為目標。各縣市政府為各項法令的主管機構,有其主管權責,但一些如能源、交通議題,空氣污染的區域性擴散,大都遵循中央的政策執行。有些事情,是綜合性的;以及考量自然資源之整體有效利用、環境體系的負荷,「永續發展」並不等同於大量的營建土木「實質建設」。國土的管理保育規劃,也非常重要。

 

我們就二十項「共同訴求」分為四組,組一,能源轉型面向(能源方面施政,反核、節電/節能、再生能源推廣及減碳);組二,公害防制面向;組三, 環境治理面向(土地使用之保護及環境管理、永續有關方面施政);組四,公民參與面向。並以57項指標來衡量。依2017年縣市施政內容表現予評比,包括其政策主張、法令之訂定、執行的過程及強度、成果、及各年度變化(成長率)。我們也自相關單位(如台電公司)、統計報告、媒體報導等收集資料,做綜合評量。

 

  1. 評量結果

 

經評量比較,「環保永續施政」較多優點的縣市,並予分級化結果如下:

 

優良,被評為A級者,台中市、桃園市、新北市、台北市、高雄市、宜蘭縣政府。

 

佳,被評為B級者,台南市、雲林縣、屏東縣、彰化縣、新竹縣、基隆市、台東縣政府。

 

普通,被評為C級者,嘉義市、金門縣,澎湖縣;及嘉義縣、馬祖(連江縣)、南投縣、苗栗縣政府。

 

F級,為不願參加評比的,有花蓮縣、新竹市政府,未提送資料,未知其意見、態度,也無法對其環保施政好壞加以論述,僅為說明。

 

若以四個評量指標群組來看,

 

組一(Group I)能源方面施政(反核、節電/節能、再生能源推廣及減碳,也可稱能源轉型面向)

被評為A者,台中市、雲林縣、彰化縣、桃園市、新北市、屏東縣政府。

 

組二(Group II)公害防制(、環境保護)方面施政

被評為A級者,新北市、台北市、高雄市、桃園市、台中市政府。

 

組三(Group III)環境治理(土地使用之保護及環境管理)方面施政

被評為A級者,台中市、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政府。

 

組四(Group IV)公民參與方面施政

各縣市都不錯,無顯著差別。但A級者為六都及基隆市政府。

 

獲四個A的縣市:台中市、桃園市、新北市政府。

獲三個A的縣市:無。

獲二個A的縣市:台北市、高雄市政府。

獲一個A的縣市:台南市、屏東縣、彰化縣、基隆市、宜蘭縣、雲林縣政府。

 

綜合各項,各縣市「環保永續施政」來看,

 

各縣市環保施政評量綜合結果:

 

組一30%

組二30%

組三20%

組四20%

合計

 

能源轉型

公害防制

環境治理

公眾參與

 

台北市

16

24    A

17

20    A

77    A

新北市

17    A

24    A

18    A

20    A

79    A

桃園市

23    A

22    A

17    A

20    A

82    A

台中市

23    A

20    A

20    A

20    A

83    A

台南市

15

16

17

20    A

68    B

高雄市

13

22    A

16

20    A

72    A

基隆市

14

14

17

18    A

63    B

新竹市

 

 

 

 

(不參加)

嘉義市

12

11

17

17

57

新竹縣

16

16

17

14

63    B

苗栗縣

4

12

17

15

48

彰化縣

20    A

14

15

17

66    B

南投縣

4

12

17

15

48

雲林縣

25    A

15

13

15

68    B

嘉義縣

8

13

16

14

51

屏東縣

20

13

17

17

67  B

宜蘭縣

18

18

18    A

17

71    A

花蓮縣

 

 

 

 

(不參加)

台東縣

15

13

17

15

60    B

澎湖縣

14

12

17

16

59

金門

13

11

17

15

56

馬祖

9

11

17

15

52

 

註:A表最佳,B其次。花蓮縣、新竹市政府不願參加評比,未提送資料,未知其意見、態度,也無法對其環保施政好壞加以論述,僅為說明。

 

  1. 綜評觀察

 

大致上,六都有較好的行政資源,故相對上表現較優。但也看首長之政策、及執行力(管理),以及各地方特性。就能源轉型議題,較多北部縣市同意支持「停建核四,核一二三依時除役」,而中南部縣市或不表態、或持保留態度。對節電計畫的推動,有一些縣市的人均用電量已呈減少。對綠能的發展,當然依地區特性有所不同,以總綠能發電容量來看,雲林縣、彰化縣、屏東縣、台南市、高雄市、台中市ˋ桃園市已各有大約200MW的容量了。

 

在公害防制(空、水、廢、毒之管制)的努力方面,及達成環境品質(空氣、水質、土壤、地下水)的良窳,應屬環保署/局的職權及責任,尚謂有所進展、有所改善(如空氣品質,近年已漸改善)。對不法排放者,各縣市除依環保法令加強稽查罰款外,也多能加嚴標準或朝總量管制方面執行;空氣方面,高屏地區已在推動總量管制了,台中市要求中火電廠減煤及鍋爐由煤改氣,但各縣市大都受限於環保署對空污費使用之指導及考評辦法,及對移動污染源之管制作為,並不很有效率;水污染方面,桃園市對工廠(工業區)放流水排放標準朝「農業灌溉水質標準」加嚴,甚佳;廢棄物處理及資源化,少有突破作法,都圍繞著、依賴著既有焚化爐的運作。大致上,公害有所改善,但並不解決整體環保問題。

 

對於環境治理,如縣市政府對環境的綠化,耕地之保護、抑制都市之擴充(土地使用之改變),以及國土規劃及使用管理,仍在調整、努力階段。又如增加使用爐渣於道路填地等公共工程,是可稱許的;對於國土 (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各種保護區劃設)使用規劃及使用上之管理,仍是薄弱的、未受良好監督的;如對禁止基改食物進入校園,都已依「學校衛生法」第23條,百分之百達成,台中市訂定「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2016.08),要求更為落實。對公眾參與,大多縣市係依既有成規計畫執行,少有突創或特別佳良者。

 

  1. 建議

 

要更加促進環保永續,施政上爰建議:1.加強運作各縣市的永續發展委員會,且宜加重其在決策上之權重、運作上之效能。2.研定適用於縣市之永續指標,並每年定期發表縣市永續評量報告及檢討之。3.宜加強國土使用規劃及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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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評量報告,刊登於天下雜誌2016年9月14號606期P.122

 

【附圖一】非工業用電量

【附圖二】工業用電量

【附圖三】機關用電量

【附圖四】風力發電量

【附圖五】太陽光電發電量

【附圖六】其他再生能源(含水力)

【附圖七】六都工業用電量

【附圖八】非六都工業用電量

【附圖九】六都非工業用電量

【附圖十】非六都非工業用電量

 

【附註】環保團體二十項共同訴求

  1. 反對核一、核二、核三廠延役。
  2. 支持撤銷核四計畫。
  3. 推動節能減碳,轄區內每年每人平均用電量減少5 %。
  4. 鼓勵再生能源發展,轄區內綠能發電裝置容量或發電量每年增加10%。
  5. 落實環境稽查,加強取締地下工廠、違法開發、不法排放(廢水、污水、廢液、廢氣、有毒物質)和棄置固體廢棄物。
  6. 加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重大排放源(工廠及工業區)採行排放總量管制。
  7. 加強垃圾減量、分類、資源和廚餘回收。
  8. 暢通人行道,推廣使用大眾運輸工具和自行車,減少私人汽機車之使用。
  9. 保護老樹,增加綠地,廣植行道樹。反對公園、河岸水泥化。
  10. 加強農地、山林、濕地、海岸、景觀、保護區、保留區及環境敏感區之保護。
  11. 十一、對環境和人民權益有重大影響之開發案、土地利用變更案和土地徵收案等,應慎重審議,並保障民眾參與決定的權利。
  12. 十二、鼓勵低污染、低耗能、低耗水、高附加價值之綠色產業之發展。
  13. 十三、推廣使用再生製品及對環境友善的產品。
  14. 十四、政府資訊力求公開,鼓勵民眾關心、參與公共事務;以民主方式決定重大施政政策或措施,必要時以公民投票決定之。
  15. 十五、積極採取有效手段,降低空氣、水體、土壤和地下水中各種污染物濃度,期符合環境法規標準。
  16. 十六、發揮社區自治精神,維護社區環境,推展社區照護、社區營造。
  17. 十七、加強工程品質控制以及工地環保、安全、衛生管理。
  18. 十八、重視原住民的文化和教育,保障其生活,並扶助部落產業發展。
  19. 十九、加強食品業、餐飲業安全、衛生和環保之稽查。
  20. 二十、禁止含有基因改造成分之食物進入校園。